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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持续监督“终本”案件 全力护航企业发展
时间:2024-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员:邵伯森 李倩)“检察官,对方现在已经刑满释放了,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在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接待大厅,受害人王某某惴惴不安提出疑问……

经了解,王某某系岳阳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前员工小于因侵占公司财产,2020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追缴其违法所得18.4万元返还公司。经向法院进一步核实,因小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案发时赃款已经被小于挥霍一空,法院于20218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将小于列入限高消费名单,直至20232月小于刑满释放,追缴违法所得一直没有履行。2024年初,王某某的公司遇到了资金困难,无奈之下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检察机关走访了解小于从小被家里寄予厚望,但刚踏入社会就因自身贪念锒铛入狱。案发后,小于的父亲老于对其非常失望,父子关系十分紧张。经服刑改造,小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出狱后也愿意努力工作赔偿受害公司损失,但被列入限高消费名单对小于的出行、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老于对小于出狱后的努力和付出都看在眼里,也愿意帮助儿子尽早走入正轨,但因为拉不下面子,一直没有和小于进行过沟通。

经检察官和老于父子的多次沟通,小于主动向老于承认了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懊悔,表示愿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老于也表示愿意给小于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帮助其一起退缴违法所得,并对小于的职业发展方向提出了中肯建议,父子间紧张的关系得到了有效弥合。同时,检察机关多次和法院进行沟通,并对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积极落实财产刑执行工作。

今年7月,在老于的支持下,小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8.4万元,有效缓解了被害公司的资金紧张的情况,君山区检察院通过对终本案件的持续监督,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刑事执行检察力量。

下一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交流,完善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刚性,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无缺位、无盲区,持续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质增效,打好“组合拳”,为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官提醒】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部分,切不可忽视。服刑人员如果不主动履行财产刑,会影响减刑、假释,即使刑满释放也会被法院继续追缴。法院终结执行的财产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亦可恢复执行。

人民群众发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违法违规线索等,均可拨打我们的检察服务热线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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