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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取之有道 勿以恶小而为之
时间:2019-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员:古婧 张蕾)非法电捕鱼对长江水生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水体生态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破坏,是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之一。2月22日,何、孙二人非法电捕鱼案在岳阳市君山区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主审主诉。据悉,该案系岳阳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统一设立以来,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第一起公开审理的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何某、孙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762元;因认罪态度良好,对犯妨害公务罪的何某免于处罚。

  2018年3月27日21时许,何某、孙某驾木质渔船至长江岳阳段君山银沙滩、孙梁洲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活动,由何某驾船、控制发电设备,孙负责使用电舀子电鱼、舀鱼。23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并查获作案用电捕鱼工具一套、木质渔船一艘,及渔获物82.79千克。

  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何某为抗拒抓捕对民警邓某进行推搡,并威胁另一民警不按要求开船就抱着邓某跳江。因船正在江中航行,执法民警担心出意外,就任由何某驾船至目的地,随后何某跳入江中弃船逃跑。

  2018年12月21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对何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孙某分别提起公诉。2019年1月21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孙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据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长闵孚君介绍,长江渔业资源锐减甚至面临枯竭的罪魁祸首是过度捕捞,而非法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尤甚。何、孙二人为蝇头小利,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捕鱼手段捕捞,其情虽有可原,其罪却应当罚。对这种行为,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之一,严厉打击责无旁贷。

  检察官提醒,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守护长江势在必行。在长江沿岸世代生活的老百姓要切实改变以往过度捕捞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做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争做生态保护的参与者;相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监管责任,不做生态破坏的纵容者,争做生态保护的呵护者;每个人都要携起手行动起来,不做生态破坏的旁观者,争做生态保护的支持者,将一条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长江留给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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